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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馒头饮被万元道餐过期 福罚5建吱

            发布时间:2025-05-13 06:51:21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馒头过期仍在售、无证也敢办餐饮、牛蛙检出禁药、虾姑镉超标,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对违法违规经营者形成有力震慑,8月15日,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今年上半年4 。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馒头过期仍在售、销售无证也敢办餐饮、过期牛蛙检出禁药、福建虾姑镉超标,吱道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餐饮对违法违规经营者形成有力震慑,被罚8月15日,销售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今年上半年4起餐饮环节典型案例。过期

          吱道餐饮竹岐分公司销售过期馒头被罚。福建1月27日,吱道福州市闽侯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福建省吱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闽侯县竹岐分公司进行检查,餐饮发现当事人店内在售的被罚奶香馒头超过保质期。经查,销售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7日从福州孚老蔡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奶香馒头96个。过期截至案发,福建该批次馒头已售出93个,其中超过保质期的馒头销售50个,剩余超过保质期馒头3个被依法扣押,本案过期馒头货值金额为159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2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闽侯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没收馒头3个、违法所得120元;处5万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5.012万元。

          老林餐饮店无证活动被罚。3月14日,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查获福州市鼓楼区老林餐饮店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湖东路171号11座1层8号店面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截至案发,营业额为2350元。

          老林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案发后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采取了改正措施,并依法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鼓楼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老林餐饮店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350元;罚款5万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235万元。

          牛蛙中检出禁药,少康餐饮店被罚。2021年12月15日,福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马尾区少康餐饮店采购的牛蛙进行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结论为“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向马尾区市场监管局提出复检申请并获受理。2022年1月10日,复检机构出具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经查,少康餐饮店被抽检批次牛蛙系2021年11月13日购进,共7.5公斤,其中从福州市马尾区老俞水产品店购进牛蛙4公斤,其他3.5公斤牛蛙该店未履行索票索证义务。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涉案批次牛蛙所有的有效进货凭证,涉案批次牛蛙无法形成有效追溯。

          少康餐饮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马尾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餐饮店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马尾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该餐饮店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75.54元,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975.54元。

          海中舟餐饮未完全履行查验义务被罚。2021年11月24日,福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鼓楼区梅峰海中舟餐饮有限公司采购的虾姑进行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结论为“镉含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指标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该公司向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提出复检申请并获受理。2022年1月10日,复检机构出具该虾姑复检结论,依然是镉含量项目不合格。经查,该公司被抽检批次虾姑系于2021年11月11日向连江县黄岐镇长沙村的渔民陈某购进,截至事发已全部售出。该公司在此次采购过程中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鼓楼区梅峰海中舟餐饮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鼓楼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该公司采购重金属(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材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当事人于2021年1月29日因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材曾受到鼓楼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十三)项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鼓楼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85元,处罚款3.5万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5885万元。

          责任编辑:赵英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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